驻马店市制售假劣肉制品及肉类产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暨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驻马店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结合“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深入开展制售假劣肉制品及肉类产品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掺假掺杂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驿城区某某食品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2025年1月23日,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和调查情况,依法对驿城区某某食品店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熟肉”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5年6月9日,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驿城区某某食品店再次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仍存在涉嫌销售掺假掺杂食品“熟肉”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销售的“五香金钱腱牛肉”“五香酱牛肉”“五香牛肉”“卤汤”等产品开展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五香牛肉”产品中检出猪源性成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且当事人销售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货值金额较大,已经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6月23日,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泌阳县某某驴肉名吃馆经营 掺假掺杂食品“熟驴肉”案 2025年1月24日,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泌阳县某某驴肉名吃馆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操作间现场的“熟驴肉”产品开展抽样检验。经检测,上述产品中未检出驴成分,检出马成分,且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检测结果3.7mg/kg。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9日采购生马肉123斤,采购价格22元/斤,腌制后加工成熟肉,以“五香驴肉”(销售价格120元/斤)、“回锅驴肉”(销售价格128元/斤)形式进行销售,当事人在腌制加工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货值金额603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4月30日,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确山县某某小吃服务店经营 掺假掺杂的"卤牛肉"案 2025年3月26日,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确山县某某小吃服务店开展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采购“卤牛肉”时未按规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未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同时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卤牛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产品中检出“鸭成分、猪成分”。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卤牛肉”3.5斤,购进价每斤36元,货值金额126元。除去抽样的2.68斤外,剩余的全部被当事人用于制作“牛肉胡辣汤”,共计制作“牛肉胡辣汤”30碗,销售价为每碗6元,违法所得共计18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6月13日,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遂平县某某驴肉餐饮店生产经营 掺假掺杂的食品“熟驴肉”案 2024年11月14日,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遂平县公安局依法对遂平县某某驴肉餐饮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熟驴肉产品开展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产品中检出马成分、猪源性成分。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10月17日期间从某食品厂购进猪肉28批次,共888.38公斤,合计金额达29561.66元;于2024年11月9日以658.7元从高某某处购进大块猪肉5公斤、中块猪肉10公斤、带皮马肉2.475公斤。当事人购进后将猪肉、马肉和驴肉进行搅拌充当熟驴肉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2月26日,遂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来源:驻马店市场监督管理局